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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实施玩企勿踩“红线”
2015-10-08 16:22:03   来源:《中外玩具制造》杂志   作者:林枫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定通过的2015新版《广告法》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和之前的1995年版相比,新《广告法》有不少改变,不可逾越的“红线”也大大增加。所以无论是玩具生产者还是经销者,都不可等闲视之。

      新旧《广告法》之间相隔了20年,国家经济基础、企业经营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从整体看,新《广告法》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广告的监管更加严厉,违规处罚力度也更大,并且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而且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新《广告法》中有不少条例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其中关注度最高的,是“极限用语最低处罚20万元”的相关规定。条例中,只有“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短短一句,但这个“等”字,却包含许多可能。有专业人士指出,参照条例,除了明显带有“最”字的词语之外,填补国内空白、独家、首家、世界领先、全网销量第一、王牌、顶级工艺、领导品牌……这些广告中比比皆是的词,都有可能踩到“极限用语”这条红线!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新《广告法》加大了对违法的惩处力度,令得违法成本大幅提升。如违反广告法规由旧版的“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变为“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而且广告费用低或无法计算的,直接处以20万~100万元罚款。对于惩处对象,也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主均被纳入惩处之列,严重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值得玩具业同仁密切关注的还有,新《广告法》中新增了关于未成年人广告管理的规定。例如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在针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等。
      这些条例引来不少玩具及儿童用品厂家误解和不满,说我们生产的就是给孩子使用的产品,不让儿童代言那让谁代言呢?对此,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权威阐释,他指出代言和做广告的表演是两回事,新《广告法》规定不让儿童代言,但不意味着不让儿童在广告的画面里出现,他们作为表演者出现是可以的。他鼓励企业多创造有品位有文化色彩的广告,而毋需对新《广告法》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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