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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牌企业对出口欧盟玩具的责任
2012-02-07 11:34:00   来源:《中外玩具制造》杂志|4   作者:吴刚 沈竣 赵晏   

    在欧盟玩具新指令2009/48/EC中,细分且明确了制造商、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销售商的责任,以确保在各个供应链层面从业者遵行规定,以及增加玩具产品的可追溯性,确保玩具安全。


贴牌企业间接履行制造商责任

    欧盟国家的玩具行业品牌化特征非常明显,而且日益成为文化产业,特别是影视工业的衍生品。欧盟国家从我国进口的玩具绝大部分是欧洲品牌,设计来源欧州公司,只是在我国按照欧盟质量标准进行贴牌制造,属于全球化分工。

    贴牌企业属不属于欧盟2009/48/EC指令中所指的制造商呢?答案是不属于。贴牌企业是制造商的下游企业,在整个产业链中处于靠近下面的位置。

    欧盟2009/48/EC指令第一章第3条款对“制造商”有明确的定义:制造商是指制造商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设计、制造玩具或者让他人设计、制造玩具的自然人或法人。此定义包含了两个必要条件:必须制造玩具(或组织制造玩具),同时,还必须以自身名义或商标销售玩具。如果玩具以其他人的名义或商标销售时,则所述其他人(有品牌的客户)应被视为玩具的制造商;贴牌玩具企业因没有品牌所有权而不列为玩具制造商。

    由于贴牌企业不是制造商,所以无需直接履行2009/48/EC指令中的制造商责任,但仍要间接地履行制造商的责任。贴牌企业与制造商之间是相互依存、互利的关系。双方通过合作增强彼此创造价值的能力,优化成本和资源,因此也必须应对市场或顾客的需求变化,联合做出灵活快捷的反应。


玩具合格评定的两种模式

    玩具产品的合格评定有两种模式:一是使用《第768/2008/EC 号决议》附录二模式A 所制定的内部生产控制程序;二是进行EC型式检验以及《第768/2008/EC号决议》附录二 模式C 所制定的符合型式程序。前者是能完全由参考号已在《欧盟公报》公布的协调标准(如EN71和EN62115)涵盖的玩具,后者是全部或部分不能由相关协调标准涵盖的玩具。

   没有被相关协调标准涵盖的玩具,主要是一些全新类型的玩具,协调标准制定时没有将这些玩具的安全问题考虑进去,这类玩具占我国出口欧盟玩具的比例非常小,而被相关协调标准涵盖的玩具占出口欧盟玩具的绝大部分。

   以下主要针对生产被相关协调标准涵盖玩具的贴牌企业进行阐述。生产这类玩具的企业只需与制造商联合进行内部生产控制、自行评定及自行加贴CE标志即可,但必须备有测试报告等检验证明文件。由于大部分企业不具备可以进行所有欧盟协调标准要求的该玩具适用项目的测试,需要委托有能力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


欧盟2009/48/EC最新协调标准

    2011年6月8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正式出版了新的玩具安全标准EN71-1:2011,6月18日正式成为欧盟玩具新指令(2009/48/EC)的协调标准。

   2011年7月21日,EN 71-2:2011玩具易燃性标准成为新欧盟玩具指令2009/48/EC下的协调标准。

 

                              制造商及贴牌企业的责任

第二章第4  制造商责任

贴牌玩具企业的间接责任及其实施

1. 向市场投放玩具时,制造商应确保其玩具的设计和生产都是按照第10条和附件二中规定的要求执行的。

①将相关协调标准,作为产品设计和开发的输入之一,设计和开发输出中的以下内容应满足此标准要求。

・工程图纸

PER(零件评估报告)

生产作业指导书

产品接收标准

②当FEP时,送样板到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验证。

2. 制造商应按照第21条编制的所需技术文件,并按照第19条开展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

      在合格评定程序能够证明玩具符合适用要求的情况下,制造商应参考第15条编制EC合格声明书,并且按照第171)条规定的要求加附CE标志

建立技术文件档案,采用的语言类别由制造商规定,当制造商索要技术文件或其翻译部分提供给欧盟市场监督部门时,通常要在30天之内提供给制造商,当遇到重大而紧急的危险时,要在制造商要求的更短的期限内提供。技术文件包括如下:

      产品设计和生产的描述

产品名称  △产品编号  △产品功能特征概述

△已知的及预知的使用群体/使用           △群体的描述

△说明书或其它宣传资料文件    △年龄段

单独玩具彩图    △玩具包装彩图    △机械零件图

装配图    △电路图    △BOM

△供应商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数据表

△生产流程图    △生产作业指导书    △产品检验标准

△第三方检验报告

    ・FEP 阶段,对玩具在化学、物理、机械、电气、可燃性、卫生和放射等方面的潜在危害进行分析,并对玩具在以上危害下的潜在危险性进行评估。

    满足协调标准基本要求的陈述说明。

      EC 合格声明副本。(如果有的话)

制造商有要求的情况下,制定EC合格声明。

③按制造商的要求,将CE标志加贴在产品的适宜位置上。

3. 在玩具投放市场以后,制造商应将技术文件和EC合格声明继续保存10年时间。

将产品的技术文件和EC合格声明在玩具投放市场之后,保存10年。

4. 制造商应有效利用适当评定程序来确保系列产品的生产持续合格。玩具设计或特性的变更以及玩具合格参考协调标准的变更,应予以充分考虑。如果玩具暴露出风险,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制造商应适时对所销售玩具取样检验,展开调查,必要时对不合格玩具和玩具召回情况进行投诉登记,并将任何这类监控情况通知给分销商。

①建立产品一致性控制程序,在该程序中对玩具设计或特性的变更以及玩具合格参考协调标准的变更,应给予及时地进行验证和对工程技术文件及时进行修正,做出明确的规定。

②当玩具在生产和检验中暴露出风险,及时向制造商反映。对不合格玩具和玩具召回情况进行登记。

5. 制造商应确保在玩具上标明类型、批次、序号或其他识别要素,或者在玩具的尺寸或性能不允许的情况下,确保在玩具的包装或在玩具随附文件中提供此类规定信息。

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在玩具的本体上,或者包装上,或者随附文件上标明类型、批次、序号或其他识别要素。

※玩具必须有唯一的识别码,确保玩具的追溯性。

6. 制造商应在玩具上标明名称、注册商标以及制造商联系地址,如不能实现则在玩具包装或随附文件中标示,地址应为能够联系到制造商的单一地址。

①按照制造商的要求,在玩具的本体上,或者包装上,或者随附文件上注明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标以及联系地址。

7. 制造商须确保玩具附有说明书和安全信息,其中内容以相关成员国所确定便于消费者理解的一种或几种语言编写。

①按照制造商的要求,说明书和安全信息用便于消费者理解的一种或几种语言编写。

8. 制造商认为或有理由认为投放市场的玩具不符合欧共体的相关协调法律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使所述不合格玩具符合有关法律,如适当则须撤回或召回。此外,玩具暴露出风险时,制造商应立即将情况通知给相应成员国的国家主管机关,并提供关于不合格情况和所采取任何纠正措施的详细信息。

①当自身或接到制造商的投诉认为投放到市场的玩具不符合欧共体的相关协调法律时,应配合制造商,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如适当的撤回和召回。

②玩具暴露出风险时,将关于不合格情况和所采取任何纠正措施的详细信息提供给制造商。

9. 应成员国主管机关的合理要求,制造商应向该机关提供以便于其理解的语言编写的所有必要信息和文件,证明玩具符合要求。应主管机关要求时,在为消除已投放市场的玩具的风险而采取的措施方面,制造商应与主管机关合作。

①应制造商的要求,应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证明玩具符合要求。在为消除已投放市场的玩具的风险而采取的措施方面,应与制造商携手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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