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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暗藏玄机
2015-12-10 15:03:37   来源:《中外玩具制造》杂志   作者:彭波   


      民间借贷,俗称借钱,是日常生活最常见的民事活动。目前,备受关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借贷看似容易理解,实际上暗藏玄机。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借贷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加以防范。

案例
      2013年12月9日,黄某和赵某签订《民间借贷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黄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给赵某,用于公司经营,借款期限为4个月,即从2013年12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还款方式为每月8号前付清利息,本金到期全部还清。
      合同签订后,黄某即通过银行将8万元借款转账给赵某。但是,赵某截至还款日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黄某多次催促,赵某依然不肯还款,黄某唯有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赵某偿还本金及偿还利息。
新规解读
      上述案件中,借款利息月利率3%即为年利率36%,按照最新的《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黄某和赵某约定的借款利息利率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然而,年利率24%至36%间的利息属于自然债务,即使提起诉讼,法院也不会保护。因此,法院仅会对黄某主张的利息当中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部分予以支持。
如何理解
      借贷年利率24%、36%
      根据《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为民间借贷利率设置了三个区间。第一个区间是司法保护区,年利率24%及以下的民间借贷利息受到法院的司法保护。第二区间是无效区,即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部分,法院将认定无效,如果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该部分利息,法院还可以强制出借人返还。第三个区间是自然债务区,即年利率24%至36%这个区间的利息,如果出借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部分的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借款人主动支付后又予以反悔,法院不予保护。
逾期还款利率的确定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除了利息年利率,逾期还款利率也值得关注。根据《规定》相关内容,逾期还款利率遵循当事人约定优先原则,但也不能高于年利率24%。同时,该规定也对不同情形下的逾期利率的确定进行列举:如果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则以年利率6%确定为逾期利率;如果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则以借期利率确定为逾期利率。
借贷时应如何注意风险
      日常生活中,借贷纠纷的发生往往是因为缺乏有力的书面凭证。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利益,不管是作为借款人或出借人,可采取的措施包括订立书面的借款协议、对相关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单凭证、网上转账截图等予以保存,如发生相关材料的丢失、毁损或灭失,提前备份的借贷双方的往来邮件、短信或者微信也可以作为间接证据辅助证明借贷事实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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