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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市场准入基本情况
2004-10-26 17:17:49   来源:《中外玩具制造》杂志   作者:曾锡恩   
在欧洲,各国政府为了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整体的安定,一是制定了相当严格的产品责任法,二是在市场准入方面,既给予企业多重选择的权力,又从严处理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目前欧盟通常按照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伤害、直接影响人身安全的风险大小将产品分为两大类:自检类产品和强制认证的产品,并提供三种途径让制造商将其制造的合格产品投放市场和投入使用
对自检类产品来说,凡相关指令没有要求的,只要企业自检合格,即可投放市场,但一旦发生产品责任问题,一律由企业自己负担;当一些指令对此类产品有安全与健康方面的要求时,则必须通过发布自我合格声明,加附法定的CE标志方可入市销售。其次自检类产品也可向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y Body)申请自愿认证,在证实符合有关要求后可获准使用第三方认证标志或加附法定合格标志。这样既可将自己的产品与同行的自检产品相区分,提高自己产品的可信度,同时又可藉助第三方指定机构的专业能力,确保产品检验的正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检验不完整所带来的、可能为某些用户或消费者以产品安全为由所引发的人为商务纠纷,以及一旦发生产品责任问题时,可以得到第三方指定机构的技术支持和法律支持。
欧共体理事会1993年7月22日关于经协调的技术指令合格评定程序在不同阶段使用的各种模式及加附与使用CE标志规则的决定,确定了八种基本模式:
1) 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2) 模式B:EC型式检验;
3) 模式C:型式合格声明;
4) 模式D:生产质量保证;
5) 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
6) 模式F:产品验证;
7) 模式G:单件验证;
8) 模式H:全面质量保证。
经过多年的实际使用,又有了新的发展,增加了四种变型的模式:
1) 模式B1―EC设计检查;
2) 模式D1―生产质量保证(与模式D“生产质量保证”的最大区别,在于模式D1不涉及应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或设计检查证书中所确认型式的要求);
3) 模式E1―产品质量保证(与模式E“产品质量保证”的最大区别,在于模式E1不涉及应符合EC型式检验证书中所确认型式的要求);
4) 模式H1―全面质量保证+设计检查与最终评定的特殊监督。
使用统一的CE合格标志对进入市场的工业产品进行宏观管理
在欧盟境内,CE标志是基于合格评定总体方案的原则,证明相关工业产品符合有关指令的唯一标志。必须按以下原则在产品上加附CE标志: 
1)对所有的新产品,无论由欧盟各成员国制造,还是由第三国制造的;
2)从第三国进口的用过的和二手产品;以及
3)进行过实质性修改的产品。
加附CE标志的内在含意在于:
1)表明制造商已经尽到了符合欧盟指令所规定的有关产品安全功能的义不容辞的义务;同时也是制造商作出的一种声明;
2)在由第三方指定机构 (Notify Body)介入的情况下(例如在模式A,Aa1和Cbis1中,指定机构仅仅在设计阶段介入其中),在产品上加附CE标志(但其后并不加附指定机构的标识编号),表明制造该产品的自然人或法人已通过了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同时证实该产品已经符合适用于它的所有指令的规定。然而需要加以特别说明的是,在实施多个相关指令的过渡期内,欧盟允许制造商可以选择使用适用的指令。在此种情况下,产品上的CE标志仅仅表明该产品只是符合了制造商所选择的指令要求。它必须在随附于该产品的文件、通告、或说明书上加以说明;
3)附带指定机构标识编号的CE标志,除了兼有上述第2点的含义外,它还意味着该指定机构将对以下各方面承担责任:
―对产品各种特殊因素的试验(模式Aa1和Cbis1,在此场合下,指定机构进一步介入了该产品的生产制造阶段);
―对产品的检查(模式Aa2和Cbis2);
―为评定生产控制阶段的产品合格而进行的各种检验和试验(模式F,Fbis和G);或
―对生产/产品质量保证或全面质量保证的评定(模式D,E,H以及它们的变型)。
标准是推断产品满足相关指令基本要求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
为了促进统一大市场内的货物自由流通,欧盟在实施新方法指令中以标准作为推断产品合格的依据。这里的标准,一是协调标准,它们包括由CEN、CENELEC和ETSI制订的EN、HD和ETS,二是在暂时没有协调标准的情况下,经各成员国协商后临时性采用的某些国家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在选用这些国家标准后,相关的欧洲标准化机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述国家标准制定为欧洲标准,并在欧盟全境加以采用)。但倘若相关标准不存在时,推断产品合格则必须由独立的第三方指定机构 (Notify Body)使用规定的认证方法来实现。这就对指定机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是要公正,二是要具有足够的专业能力,通过等效的检验与试验来作出科学的判断。
指定机构是欧盟按照新方法指令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技术实体  
在这里首先对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y Body)这个名称作一个说明。为了统一和协调第三方认证工作,1990年4月25日,欧共体、欧洲自由贸易区、CEN及CENELEC在布鲁塞尔签署了一个成立“欧洲测试及认证机构(EOTC)”的协议。EOTC本身并不颁发证书和标志,也不出检验报告,它的工作是召开协商会议、部门委员会及协商小组会议,组织各国认证检验机构进行经验交流。而统一和协调欧洲认证工作的基础则是各认证检验机构必须互相承认检验报告、证书和标志。CENELEC以前倡导,且行之有效的CCA、HAR、CECC等认证体系可能会纳入EOTC的体系。 
    现在欧共体正在指示各成员国在其国内指定某些认证机构完成指令中所要求的第三方认证任务。这些被指定的机构叫做“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ied  Bodies)。它们必须完成这些指令所规定的对产品按标准进行测试、认证等任务。         现在欧洲的认证机构都在争取成为本国或外国的“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ied  Bodies)”。总体而言,指定机构是一种在公共利益范围内按有关指令设定的条件,代表第三方,面向制造商提供合格评定服务的机构。例如在玩具指令中的批准机构以及电磁兼容性指令中的具有法定资格的能力机构。
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ied  Bodies)必须按基本规则行事,本身应具备一定水平。这套基本规则就是EN45000系列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EN45001 测试实验室工作的通知规范 
EN45002 测试实验室评审的通用规范 
EN45003 测试实验室认可机构的通用规范 
EN45011 认证机构进行产品认证的通用规范 
EN45012 认证机构进行体系认证的通用规范 
EN45013 认证机构进行人员认证的通用规范 
EN45014 供货方合格声明的通用规范 
    如上所述,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y Body)在开展合格评定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是由欧盟内各成员国根据各自的权力,从持续遵守各个指令的要求以及委员会决定(93/465/EEC)中确定的原则(在技术上应有能力完成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并能在工作中保持其独立性、公正性及完整性)的那些机构中挑选出来,同时明确其可以开展合格评定的业务范围。指定机构的业务能力与工作行为将定期接受主管当局与认可组织的监督检查。一旦不再满足要求,或不能履行它的义务就将撤销其资格。每个成员国都应将自己确定/撤销指定机构的有关信息向欧盟委员会和其余成员国通报;委员会则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指定机构目录,并不断地进行更新。
欧共体的这些规定,需要我国出口企业的密切注意。如出口欧盟的产品已有欧共体法令且纳入“新措施”范围者,例如玩具指令(93/68/EEC)必须自带CE标志并取得第三方认证。欧盟已公布的玩具指令的第三方指定机构(Notify Body)有56个,例如:
欧洲玩具同业公会,其对玩具的专用安全认证标志是ST,ST是“安全玩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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