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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法规力促香港内地经济转型升级
2011-04-13 17:12:40   来源:《中外玩具制造》杂志   作者:林健锋   

      两会刚过,《中外玩具制造》专访了刚从北京回港的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立法会议员、香港永和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林健锋先生。作为香港玩具业的代表,这次参加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有什么提案和建议呢?林健锋介绍说,主要是提出完善政策法规解决实际问题,以税收优惠促进粤港人才流动。他并欣然为本刊撰文。

      在今年3月举行的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我提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缓冲期和追溯期的建议》、《关于粤港澳三地推行边境通勤人员税务条款试验计划》等3个提案,希望国家细化政策条文,为促进香港与内地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政策支持。

      内地目前在许多领域诸如玩具、服装、家具等已成为世界最大生产和出口基地,像玩具已占世界产量七成以上。面对劳动和原料成本大幅上升等问题,如何从制造大国向创造大国转型升级,既是国家“十二五”经济发展之重要任务,也是我们企业界须面对的问题。如国家从政策方面创造条件,利用港澳国际金融及人才中心之优势与内地制造业优势结合,对中国经济更好转型升级显然很有帮助。



应完善细化缓冲期追溯期规定

      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立法进程不断加快,至今有效的法律有200多件,行政法规近600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先后颁布实行了一系列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法规,如《劳动合同法》、《物权法》、《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等。可以说,中国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但也应当看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有些政策法规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或是在实施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比较突出的两个问题是有关政策法规的缓冲期和追溯期。

      在缓冲期方面,我国现行很多法律都有施行期,但没有规定的缓冲期。即使把发布期与实施期之间的时间段理解为缓冲期,但无法律性规定,这往往导致有的政策法规在实施时因没有足够的缓冲期,导致企业或者公民无所适从,从而出现多种社会问题。如《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在立法和施行过程中,由于对缓冲和追溯期问题考虑不周全,仅在玩具制造业,就出现相当数量的劳资纠纷,甚至一些不和谐的社会现象。一些政策法规的实施,像出口退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因没有充足缓冲期,使企业疲于应对。

      在追溯期方面,一些政策法规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追溯过于严格,没有充分考虑历史原因。例如税务、海关等部门,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有自查补税等相关的规定,但并未排除自查补税后不再受到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使企业因历史问题顾虑重重。有些企业尤其是在实现转型升级时不能放下包袱,如有关社会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追溯处罚,使得一些企业背上沉重成本包袱。

      如何解决上述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建议国家应考虑以下措施:

      一是在政策法规实施前,设立充足的缓冲期限,尤其是涉及企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政策法规,应在施行前有充足的缓冲期。例如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等政策法规在施行前,可考虑设立3至6个月的缓冲期,使企业有充足的时间做好应对。因为企业的订单往往是半年前,如玩具业的订单甚至有一年前接订的单。新政策法规的调整将使成本与原来的测算有差异。但是海外订单接了后如违反合同会受到多倍罚款,订单无法退回,有时就算亏本也要继续做下去。

      二是对一些重要政策法规考虑试点推行。对于一些影响广泛深远的政策法规,除考虑可设立更长的缓冲期外,建议先在某些地区或某些行业进行试点,并在不断完善和成熟后再全面推广实施,从而将这些政策法规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三是按“尊重历史、从轻处理”的原则,解决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由于过往国内一些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以及诸多历史因素的影响,有的企业在海关、税务、社保、购置厂房等方面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现行对上述问题的追溯规定,使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包袱重重,不能轻松上阵。因此建议国家对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既往不咎,或按“尊重历史、从轻处理”的原则解决企业的历史遗留问题。如企业在海关、税务等方面,可考虑补税后不再受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违规但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不同方式的处理。对于之前由于历史原因,未足额及时缴纳社保的情形,充分尊重历史,妥善解决。修改追溯期的有关规定,对于追溯社保法实施之前,或者《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社保,不予支持;或者规定对于持续在岗员工,可追溯的有效期为两年。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林健锋先生与
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把盏言欢



推行税收优惠促进人才流动

     《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强调珠三角城市和港澳的分工合作、共同发展、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港澳将参与和推动广东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为珠三角深化合作和进一步融合,创造有利条件和政策保障。从区域发展角度看,三地要在经济发展上做到无缝连接,就必须先在人才交流政策上下功夫,清除窒碍区内人才流动的税务阻碍。

      实际上,目前无论是玩具制造或服装等行业,许多加工贸易企业正处于转型时期,企业急需有国际视野的高端人才。而国家鼓励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逐步向富有技术含量,更高端的产业发展,需要引进大量先进人才,需要更多先进的创新开发能力出现。香港人才多样化,具有国际视野,尤其是管理和技术上人才辈出,可以协助企业应对转型挑战,但内地复杂的税制,一定程度上制约香港高端人才到内地发展。

      欧陆例子显示:引入有关税务条款有利两地人民就业及经济发展。欧洲12国于上世纪已引入便利人民跨境工作的条款。欧盟规定:若一名雇员居住于其中一个欧盟国家,但于另一欧盟国家工作,而每周至少返回原居住国一次,则视为“边境城市通勤人士”。边境城市通勤个人只向其居住国缴纳税款,毋须向工作国缴纳税款。

      港澳人士回内地工作予以税收优惠,对该省及特区库房收入影响轻微。根据深圳市统计局资料,2009年全市税收为人民币823.17亿,其中个人所得税收入为人民币92.57亿元,估计港人在深圳缴交的个人所得税不会超过人民币20亿元。对比同年深港两地生产总值分别为人民币8201.23亿及14375亿,港人在深圳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分别占约0.24%及0.14%,影响可谓微不足道。

      然而,现时内地税制较港澳复杂,港澳与内地虽已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议,但因税法的差别,一些收入如奖金,港澳人士仍须负上双重缴税责任,有些企业亦未必会为雇员在内地的工作承担额外税款,这样或会打击人才流通的积极性。因此,为配合粤港澳融洽发展,三地政府必须在税务政策上作出配合,率先推出便利三地居民跨境就业的特别税务安排,用前瞻性的目光为这群跨境工作的人士制订有利他们发展的税务政策,加快推动三地的发展。

      为解决这样的问题,我认为政府可以采取以下之方法:

      首先,国家有关部门可研究尽快引入边境通勤人士的税务条款。可考虑在“先行先试”的机制下,以粤港澳三地为试点,将边境城市通勤人士的特别税务条款加进“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中,容许于三地跨境就业的居民,在每周至少返回原居地一次的原则下,被视为“边境城市通勤人士”,只须向其原居住的省或特区缴纳税款,而毋须向工作省或特区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建议港澳居民于广东省工作只须缴交香港或澳门税款。这除可减轻省港澳人士要缴付两地税款的繁复手续及额外税务压力外,更可以吸引更多港澳人士到广东省发展,有利三地融洽,以达到促进粤港澳经济长远发展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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